面对劳动者日益觉醒的维权意识,一些明知理亏的用人单位为挽回败局,费尽心机弄虚作假,下面常见的四大歪招,值得劳动者警惕与防范。
歪招一:空白合同被填空,也得以合同为准?
案例:
刘女士在阳光能源公司工作的第5年,因公司搬迁上班不方便,刘女士经与公司协商,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刘女士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在刘女士月工资数额上发生分歧,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
案件审理时,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有刘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载刘女士月工资为2600元。刘女士提出,该份劳动合同虽有自己的亲笔签字,但当时没写工资数额,是公司事后在空白处补填上去的。仲裁以刘女士虽否认,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对刘女士的月工资3800元之主张未予支持。该案经刘女士起诉,并提供工资银行打卡记录证明其月工资为3800元,最终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解读:
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月工资的约定是有力的凭证,但不是唯一证据。当合同工资与实际所发工资数额不符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以实际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刘女士实际每月应得工资为3800元,因此,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也从一个侧面提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谨慎从事,切莫随意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签订空白合同)。
歪招二:劳动合同换页,劳动者不能自认倒霉
案例:
张颖曾两次入职某公司。第一次入职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到期后,张颖提出辞职,不再到该公司上班。2016年10月10日,张颖再次入职该公司,但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12日,张颖以公司连续欠薪3个月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供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5年期限的,即从2012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事实上是张颖向公司请长假一直未上班,而不是辞职,因此其要求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张颖认为该合同第3页载明的“五年期限”是假的,不排除公司将原合同第3页(合同期限为3年)换掉。但由于张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页被换,仲裁裁决未能支持张颖请求。
解读:
张颖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时对该合同第3页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检材字迹笔画边缘齐整、墨迹及是否散落的墨粉颗粒,打印形成的不同,来确定《劳动合同书》第3页与第1-2页是不是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若不是,则表明该公司更换了劳动合同书内容,属于造假,构成合同欺诈行为。那么,该合同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张颖诉讼请求则会得到法律支持。
歪招三:败诉后提出新理由,法律未必支持
案例:
2017年7月12日,徐阳与所在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公司未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车间班长告诉徐阳可以不来上班,徐阳就未再到公司上班。月后,徐阳找到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给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徐阳自动辞职为由拒绝给付经济补偿金。
案经徐阳申请仲裁,仲裁院以被申请人公司虽提出徐阳系自动辞职,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裁决支付了徐阳经济补偿金请求。某公司起诉提出新理由:徐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重大损害;上诉人依规章制度未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案经徐阳代理人依法据理力争,法院最终未能支持该公司的新理由。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该公司在仲裁中提出徐阳是主动辞职,起诉时又提出了新的观点,上诉人两次庭审的观点相互矛盾,且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当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歪招四:伪造劳动者签字,法律零容忍
案例:
毛丽丽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毛丽丽发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并拒绝予以经济补偿。
毛丽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0元(按5年工龄之5个月工资的双倍标准);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35200元(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仲裁审理时,公司提供了一份2016年4月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从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以此证明双方已续签的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已满,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并无不当。尽管毛丽丽提出双方2016年4月后双方从未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假的,上面“毛丽丽”三字并非自己亲笔所写。仲裁却以毛丽丽虽否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
该案经毛丽丽起诉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该劳动合同“毛丽丽”签名不是毛丽丽本人所签。法院最终判决:家政公司支付毛丽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67200元。同时,对于家政服务公司伪造证据,严重干扰、妨碍仲裁、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
解读:
《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政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员工签字这一重要证据,已经对仲裁院审理本案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此,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作者单位: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